资溪县东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机制砂12万吨、碎石10万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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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再生资源,机制砂,碎石,生产设备,生态红线,水土保持方案
该项目建设总占地面积约 15.33 亩,全部为临时用地。项目性质为新建。总
建筑面积 1890m2,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 1500m2,租赁综合楼 300 平方米(
2F ),
门卫室 20m2,厕所 40m2,变电所 30m2;购置相关生产设备、设施。年产机制砂
12 万吨、碎石 10 万吨。根据厂房租赁合同,租赁资溪县嵩市镇陈斜岭隧道旁(原
水云阁饭店)现有的两层房屋及房屋旁约两千平方米空地。
本项目由主体工程区、办公生活区、道路广场区组成,总占地面积 1.02hm²
均为临时占地。其中主体工程区占地 0.6hm²,办公生活区占地 0.02hm²,道路广
场区占地 0.4hm²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参考相关资料,经土石方平衡分析,本项目建设期
挖方总量 0.71 万 m3,填方总量 0.71 万 m3,经土石方调配平衡后,无弃方;在运行
期间,对砂石重复利用,无弃渣。
项目选址不涉及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
生态恶化的地区,不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和已建的水土保持重点实
验区、监测站(点),不涉及河道管理水保范围,位于资溪县生态红线之外。
2020 年 11 月,资溪翔富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受资溪县东弘再生资源有限
公司的委托,承担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按照水土保持法等
法律、法规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规程、规范的要求,我公司组织
了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项目区进行了查勘,并认真听取了主设单位对项目组成、
规模、建设等级标准、工程土石方、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等情况的介绍,经过认
真研究和设计,于 2021 年 2 月我公司完成了《资溪县东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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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机制砂 12 万吨、碎石 10 万吨建设项目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 年 6 月 29
日颁布,2010 年 12 月 25 日修订,2011 年 3 月 1 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993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0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
委会,1994 年 4 月 16 日颁布,2012 年 7 月 26 日修订, 2018 年 5 月 31 日江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4)《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7 年水利部令第 49 号,
2017 年 12 月 22 日施行);
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
见》(水保【2019】160 号,2019 年 5 月 31 日施行)。
1.2.3 技术文件及资料
1)《江西省暴雨洪水查算手册》(江西省水文局,2010 年);
2)《江西省水土保持公报》(江西省水利厅,2018 年);
3)《2019 年资溪县社会经济发展统计公报》;
4)《资溪县东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机制砂 12 万吨、碎石 10 万吨建
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
1.3 设计水平年
工程已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开工建设,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完成,建设期
3 个月。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0433-2018),水土保
持工程设计水平年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效益的
时间,建设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结合本项目特点,水土保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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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程设计水平年定为 2020 年。
1.4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资溪县东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机制砂 12 万吨、碎石 10 万吨建设项目地
处我国南方丘陵山区,项目区以水力侵蚀为主。根据《江西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
区的复核和划分》(《水土保持通报》 2016 年 01 期),资溪县属于江西省水
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项目区原地貌土壤侵蚀强度属轻度,背景值为 600T/km2·
a,
容许值为 500T/km2·
a。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
结合本工程所在土壤侵蚀强度、项目区位等因素,需对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进行
修正,确定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项目区为轻度水土流失区,项目位于资溪
县嵩市镇高陂村,根据相关规定,土壤流失控制比提高 0.10。本项目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工厂企业建设绿地面
积及绿化布置要求》(GB50187-2012)规定调减,对林草植被有限制的项目,林草
覆盖率和绿化率可按相关规定适当调整;修正后本工程综合防治目标值详见表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