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旧址公园 GS1303-12_14 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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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旧址公园,地块土壤, 修复工程,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
1.1 修复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杭钢旧址公园 GS1303-12/14 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
2)项目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北部的半山镇,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
3)业主单位: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补充调查评估单位: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浙江省环境保护科
学设计研究院
5)修复单位: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环境监理单位: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
7)修复效果评估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8)检测实验室:浙江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质控实验室: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 项目背景
杭州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简称运河集团)承
担建设的杭钢半山基地退役场地总占地面积约 2671 亩,由原杭钢半山基地 3
生产区域组成(炼铁、转炉和焦化),其中原炼铁区域占地 1205 亩,原转炉区域
占地 927 亩,原焦化区域占地 539 亩。由于长期的工业生产,导致该区域内留
存有大量的污染问题。2017 年受杭钢集团委托,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冶金环保)和北京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以下简称
工业环保所)承担了杭钢区块的退役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编制了《杭钢
半山基地炼铁区域退役场地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杭钢半山基地转炉区域
退役场地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杭钢半山基地炼铁区域退役场地 346
地范围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杭钢半山基地(焦化区域)退役场地环境调
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等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这些报告中提供的结论,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治理修复已经成为杭钢区块开发的首要工作。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国务院于 2016 5
28 日发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简称土十条)。杭钢旧址公园 GS1303-12/14 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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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7 月原国家环保部正式施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发〔2016
42 号),进一步加强了责任人对污染地块实施环境调查、修复与风险管控的管理。
2019 1 1 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生效,明确指
出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此外,国
家颁布的《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以及《关
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466 号)、《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
20187 号)等文件,均要求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污染场地的风险管控与
污染防治贯彻实施有效措施,以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健康与环境安全。
为了安全实现调查场地的再次开发和利用,同时贯彻污染地块国务院发布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提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2020 年,运
河集团对杭钢及炼油厂退役场地整体治理修复规划和技术方案编制工作进行公
开招标。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与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联合体中
标杭钢及炼油厂退役场地整体治理修复规划和技术方案编制项目,开展对杭钢半
山基地退役场地(约 2671 亩)及炼油厂(约 405.7 亩)治理修复规划和技术方
案编制工作,提出污染场地修复策略,为当地政府部门合理开发利用以上地块提
供科技支撑与保障。
杭钢旧址公园 GS1303-12GS1303-14 两宗地块为杭钢及炼油厂退役场地整
体治理修复规划和技术方案编制项目第一批开发地块,其在杭钢半山基地退役场
地的位置如图 1-1 所示。GS1303-12 GS1303-14 地块位于杭钢退役场地中部
及东部区域,主要集中分布于原杭钢焦化区,在原杭钢转炉区也有分布,两个地
块面积合计约为 18.96 m2 。本报告的两个地块在杭钢地块分布情况如图 1-1
所示。杭钢旧址公园 GS1303-12/14 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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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地块地理位置示意图
1.3 编制目的
审核相关文件,开展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根据修复工程施工情况,合
理布设采样点位。根据第三方实验室样品检测结果,考察场地范围内是否存在二
次污染问题,评估修复工程修复效果是否达到确定的修复目标。杭钢旧址公园 GS1303-12/14 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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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作依据
1.4.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1 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1 1 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7 2 日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11 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10 26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 9 1 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642
令)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
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 号)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
140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
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 号)
《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7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
1.4.2 标准规范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33/T2128-201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杭钢旧址公园 GS1303-12/14 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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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7-201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3-9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2018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 783-2011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19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杭钢旧址公园 GS1303-12/14 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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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内容及程序
1.4.3 项目文件
1)《杭钢半山基地(焦化区域)退役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轻工
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二一七年十月)
2)《杭钢半山基地炼铁区域退役场地 346 亩地范围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报批稿)》(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十月)
3)《杭钢半山基地炼铁区域退役场地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报批稿)》
(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十月)
4)《杭钢半山基地转炉区域退役场地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报批稿)》
(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十月)
5)《杭钢旧址公园概念方案设计征集暨方案深化技术文件(建筑设计)》
(成都市家琨建筑设计事务所,2020 1 月)
6)《杭钢半山基地退役场地风险评估报告》(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杭钢旧址公园 GS1303-12/14 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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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作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导则要求,开展本项目土壤修复效果评
估,以确认修复工程的实施是否达到要求。具体包括:
1)开展处置工作记录审核评估:通过对监理方和施工方资料审核,分析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修复;
2)修复实施过程二次污染防治效果评估:通过对环境监理资料审核,分
析评估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落实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3)修复效果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导则,对修复区域基坑及
修复后土壤,评估土壤中污染物是否达标。
4)风险管控(阻隔)效果评估:工程在风险管控区进行柔性阻隔,对阻
隔材料和阻隔效果进行评估。
2.2 工作内容
基于修复工程进度开展效果评估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部分:
1)调查记录修复场地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导则、技术规范的要求,有
针对性地编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
2)开展修复工作记录审核,以环境监理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记录
及监测文件为评价依据,对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修复实施过
程的记录及监测文件进行审核;
3)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效果评估,对修复工程的修复效果进行检测,收集
并整理修复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报验资料,编制该土壤修复项目效果评估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