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
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将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价改革、水
权交易等纳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重要内容。”
尤其是“一带一路”的大布局发展要求,为此阿克陶县高度重视,积极开展
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根据阿克陶县提出的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
稳定”这个中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城市,服务城市,把调整产业结构作
为发展主线,把深化改革和科技进步作为发展的动力,积极发展种植业、畜牧业
和旅游业三大支柱产业,加快城郊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
建设。通过近几年大力强化以水利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了农业发展的基
础,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阿克陶县巴仁乡托格其支渠控制灌溉面积 0.15 万亩,由于渠道一直未防渗,
渠道冲刷内边坡坍塌严重,造成渠道输水能力达不到设计流量,同时建筑物老化
破损严重,不能满足灌区农业用水要求,制约了灌区农业的发展。
渠道防渗改建后:根据灌区农业生产要求,提高渠道输水能力,满足灌区农
业生产需要;提高渠道渠道水利用系数,减少渠道沿线水量渗漏;改善渠系两侧
耕地次生盐渍化对工程的要求;解决严重制约灌区发展的骨干工程,改善渠道运
行条件,提高水的利用率,保证灌区的持续稳定发展;对改善灌区灌溉条件,提
高水资源充分利用,为该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意义重大。应
尽快尽早实施,使灌区人民早日受益。
因此,本项目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2)项目基本情况
阿克陶县巴仁乡加依村防渗渠道建设项目位于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
州阿克陶县巴仁乡加依村,阿克陶县境内交通便捷,路网纵横交错,农村道路已
形成,对外交通便捷。项目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 75°44′31″、北纬 39°7′21″。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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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完成防渗改建渠道总长 2.58km,配套渠系建
筑物 52 座,其中各类水闸 26 座、农桥 26 座。防渗改建利用原有渠道,渠道断
面为梯形断面,内边坡坡比 1:1.5,外边坡坡比 1:1,渠道边坡、底板采用 8cm
C20F200W6 厚现浇砼板结构,渠道全段现浇砼板下设 40cm 厚砂砾石防冻垫层。
本项目征地面积为 1.21hm²,其中永久占地 1.03hm²,临时占地 0.18hm²,占
地类型为沟渠和裸土地;挖填方总量为 1.97 万 m3,均为自然方,其中挖方总量
为 0.90 万 m3,填方总量为 1.07 万 m3,通过内部调运开挖土方全部回填利用,
还需外借 0.17 万 m3土方用于渠道两侧断面回填,无永久弃方。
本工程总投资 194.37 万元,土建投资 176.91 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涉农整
合资金。主体工程于 2021 年 8 月开工建设,2021 年 10 月完工,总工期 3 个月。
本工程建设不涉及移民安置及专向设施改建。
为方便工程施工,施工生产生活区布置在渠道周边裸露空地上,包括预制场、
材料堆放加工场、生活办公区等,主要建筑为彩钢板搭建的临时活动板房。本项
目建设场地四周均有已建农村道路,本次工程施工道路全部利用周边已有农村道
路,不新建施工道路,工程外来器材物资及建筑材料运输均可采用公路运输,其
运输能力完全能够满足本工程的要求。施工用水直接利用各村庄周边渠道水,施
工用电来自施工现场配备移动式柴油发电机发电。
1.1.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1)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2021 年 1 月新疆鑫水现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阿克陶县巴仁乡
加依村防渗渠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21 年 2 月 7 日阿克陶县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下发了“关于阿克陶县巴仁乡加依村防渗渠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2)方案编制情况
受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新疆新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3
月承担了《阿克陶县巴仁乡加依村防渗渠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
制任务,自接受委托即及时组织项目编制人员,对委托方所提供的主体工程设计
报告等设计文件进行了深入研究,特别对主体工程的建设内容、征占地情况、工
程总体布局、生产工艺、施工工艺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同时查阅了大量相关资
料,进行了现场实际调查,掌握了项目区的地貌条件、水土流失分布、面积、成
因、流失程度、危害等,收集并整理了区域内的降水、气温、风力、蒸发及洪水、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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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数量及建设效果等资料。在此基础上依据《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要求,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报告
及现场调查情况为主要基本资料,于 2021 年 5 月编制完成了《阿克陶县巴仁乡
加依村防渗渠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
1.1.3 自然简况
本项目位于阿克陶县巴仁乡加依村,渠道渠线大致呈东西走向,处于库木加
依支渠,渠线位于冲积细土平原区,属于绿洲平原区。海拔 1360~1380m 左右,
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地面坡降 1/135~1/65。
拟建渠线在勘探深度内均为第四系冲积堆积松散沉积物,渠道纵坡不大,渠
线地层从上至下分为两层,第①层粉砂层,第②层土黄色低液限粉土,局部夹含
细粒土砂透镜体。
项目区属于气候区划的极干旱区,属于典型的温带大陆干燥性气候,四季分
明,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无霜期长。多年平均气温为 11.37℃,≥10℃积温为
4127.5℃,多年平均降水量为 60mm,实测最大日降水量为 19.9mm,多年平均
蒸发量为 2202mm,多年平均风速 2.1m/s,最大风速 22m/s,最大积雪深 10cm,
最大冻土深 117cm,无霜期 252d。
阿克陶县地处库山河和盖孜河的山前冲洪积扇形地形上,全县西、南部为山
区,北部为平原区。盖孜河水系是塔里木流域上游水系,主流盖孜河,主要支流
有木吉河、康西瓦尔河、布伦库勒河、奥依塔克河等十几条。库山河发源于帕米
尔高原公格尔山东侧,干流在左岸因受公格尔山的影响,水系较左岸发育,库山
河有三条支流汇入。
本项目区土壤类型较简单,主要类型为棕漠土。项目区位于平原区,植被类
型为人工栽植乔木、经济作物及杂草,植被分布有杨树、榆树、棉花、锦鸡儿、
绣线菊、丽豆、针茅、羊茅、垂穗雀麦、小黄衣苜蓿、蒿子等,目前项目区已种
植有经济作物,植被覆盖度约 5-10%。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微度水力侵
蚀区。根据项目区自然环境概况,结合全疆第二次水土流失普查结果,在参考《土
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的基础上,结合对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调
查情况,初步判定原生土壤侵蚀模数为 1000t/km2·a,容许土壤流失量为
1000t/km2·a。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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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地处阿克陶县,位于《全国水土保持区域(试行)》中划定的“北方
风沙区”。阿克陶县既不在水利部 2013 年第 188 号文《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中,也不在《关于印发新
疆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新水水保
[2019]4 号)中。
本项目建设区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保护区,工程建设区内
无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点和国家及地方文物古迹保护单位。项目区范围内无自
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重要湿地及生态敏感区等
限制项目建设的因素。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 颁布,2010.12 修订,2011.03.01
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10 颁布,2014.04 修订,2015.01.01
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 29 号发布,1988 年 11
月 29 号实施,2017 年 7 月 16 号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颁布,2018.12.29 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10.01
实施)。
1.2.2 部委规章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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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 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2016 年 12 月 12 日,国
发〔2016〕72 号);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 年 5 月 30 日
水利部令第 5 号发布,2017 年 12 月 22 日水利部令第 49 号修订);
(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 年 1 月 31 日水利部第
12 号令发布,2014 年 8 月 19 日修订);
(5)《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017〕49 号令)。
1.2.3 规范性文件
(1)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利部水
总〔2003〕67 号,2003 年 1 月 25 日);
(2)《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
保〔2003〕89 号,2010 年 12 月 30 日修订);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
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00〕45 号,2000 年 6 月 12 日);
(4)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3〕188 号,2013 年 8 月 12
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
定》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 号,2007 年 3
月 30 日);
(6)《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 号);
(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
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2014 年 5 月 1 日);
(8)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4〕886 号 2014 年 5 月 7 日);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疆财政厅、
新疆发改委、新疆水利厅,新财非税〔2015〕10 号);
(10)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新水厅〔2016〕112 号,2016 年 11 月 17 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