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是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通过新建中水回用管道及配套附属工程,从而完善泽普县基础设施以促进经济发展
的角度出发,本项目的建设十分紧迫,势在必行。
2、是响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十三五”规划的需要
“十三五”期间,新疆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环保优先、
生态立区”战略理念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针。目前根据“十
三五”规划的最新要求,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扩大水资源利用范围和水的有
效利用程度,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本项目就是针对泽普县污水处理厂尾水出路问题,结
合泽普县未来的发展和建设,对污水处理厂中水进行冬储夏用,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
然和谐共生。
3、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根据中央要求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坚决不许随意排放。泽普县加
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改扩建,严格控制未经处理的污水外排。本次工程建成后,污水处
理厂中水用于泽普县的道路浇洒及绿化灌溉,可以有效改善周边生态环境。
4、是实现水资源重复利用的需要
中水回用实现了水资源的多次重复利用,极大地节约了水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中
水回用可以增加水资源的可利用总量,从而增加水资源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保障作
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开拓空间。中水回用实现污水资源化,是目前解决节水治污两
大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当今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解决污水重复利用,节约水资源,保证泽普县可续续发展,改
善周边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环境,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
迫切并且十分必要的,建议尽快实施。
1.1.1.2 项目基本情况
泽普县城乡污水再利用工程(清水池及厂房配套)位于泽普县赛力乡,工程起点地
理坐标为东经 77°19′39.15",北纬 38°09′32.76",工程区距泽普县城约 10km,周边有吐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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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速、315 国道及前程路等市政道路,对外交通便利。
根据主体设计资料,项目区土地利用类型为林地和农村道路。本工程占地总面积
0.40hm2,包括主体工程的永久占地 0.29hm2和临时占地 0.11hm2。其中建构筑物区占地
面积 0.06hm2,道路工程区占地面积 0.10hm2,绿化工程区占地面积 0.13hm2,管线工程
区占地面积 0.31hm2(其中 0.20hm2为重复占地,不计入总面积),施工生产生活区占
地面积 0.04hm2(重复占地,不计入总面积),临时堆土区占地面积 0.18hm2(重复占
地,不计入总面积)。
根据主体设计资料,本工程挖方 0.51 万 m3,填方 0.57 万 m3,借方 0.06 万 m3,无
弃方。开挖土方主要为表土剥离、清水池基础开挖和管沟开挖,回填土方主要为表土回
覆、清水池基础开挖、管沟回填和道路工程区的场地垫高,借方包括道路垫层料、垫高
和绿化工程区的绿化覆土,其中道路垫层料外购于泽普县商品料场,道路垫高土方和绿
化覆土来源于《泽普县城乡污水再利用工程(管道及泵房)》项目泵房区基础开挖土方
和表土剥离。
项目建设总投资 365.6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 180 万元,资金来源于土地增减挂资金
及其他资金。
根据主体设计资料,本工程计划于 2021 年 6 月开工,2021 年 12 月竣工,工期 7
个月;征占地和施工过程中,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项目区周边吐和高速、315 国道及前程路等市政道路,满足施工建设的需要,工程
区对外交通方便,施工期间作为进场道路,满足运输条件,故项目外部不再设置施工便
道。
项目区周边吐和高速、315 国道及前程路等市政道路,满足施工建设的需要,工程
区对外交通方便,施工期间作为进场道路,满足运输条件,故项目外部不再设置施工便
道。内部施工道路基本与永久道路重合,采用永临结合的方式,前期作为施工道路,后
期硬化建设为永久道路。
项目部安排在厂内泵房南侧区域,位于污水处理厂南侧,施工及生活用水为污水处
理厂的自来水。本工程施工用电由施工单位应自备柴油发电机发电解决。
1.1.2项目前期工作及方案编制情况
1.2021 年 2 月 19 日,建设单位获得了泽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关于泽
普县城乡污水再利用工程(清水池及厂房配套)立项的批复》(泽发改字【2021】060 号);
2.2020 年 5 月,建设单位委托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完成了《泽普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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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污水再利用工程(清水池及厂房配套)施工图》;
3.2021 年 4 月下旬,新疆新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承担本项目的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表编制工作。接受任务后,项目组立即查阅主体工程设计报告,收集项目
区土壤、植被、气象、水文等相关资料,并对项目区现场进行了查勘,在水土流失预测
的基础上,于 2021 年 5 月中旬编制完成了《泽普县城乡污水再利用工程(清水池及厂房
配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送审稿)。
1.1.3自然概况
项目区地貌单元属于叶尔羌河冲积平原中上游,场地地形起伏不大,地形比较开阔、
平坦,地形标高在 1260.03~1260.12m 之间,最大高差 0.10m;根据钻孔揭露,在建工
程场地主要地层自上而下依次为第一层杂填土、第二层粉砂、第三层圆砾;项目区属暖
温带大陆性气候,年无霜期 220 天左右,泽普县年平均降雨量为 56.6mm,多集中在 6-9
月,蒸发量 2482.1mm,年平均气温 11.4℃,盛行西北风,月平均风速一般为 2.2m/s,
最大风速 29m/s;项目区范围内及周边无洪沟及地表河流穿越,地表水系不发育,无洪
水影响;土壤类型为棕钙土;项目区原地貌植被类型主要为温带荒漠植被,以低矮的灌
木和草本为主,由柽柳、芦苇、芨芨草、琵琶柴、骆驼刺、合头草组成,原地貌植被覆
盖度 10~15%左右。
项目区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保护区,无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点
和国家及地方文物古迹保护单位;无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地质
遗迹、重要湿地及生态敏感区等限制项目建设的因素。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士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
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 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
于印发新疆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新水水
保〔2019〕4 号),项目区所在泽普县属于塔里木河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根据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项目区水土保持区划属北方风沙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8 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年报》、《新疆土壤侵蚀类
型图》和《土壤侵蚀分级标准》(SL190-2007)和项目区实际所处位置,判断本项目区
水土流失类型为轻度风力侵蚀,结合项目区地表物质及植被、土壤状况、气象、地形地
貌等自然特征综合分析项目区环境状况,并结合实际调查项目区土壤侵蚀状况和已验收
的《新疆叶尔羌河防洪工程(自治区管辖段)》类比取值,确定项目区土壤侵蚀模数背
景值为 1500t/(km2·a);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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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本项目容许土壤流失量为 1500t/km2·a。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9 号,2010 年 12 月
25 日修订,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2 号,1989 年 12 月,
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7 号,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4 号,2008 年 8 月 29 日修订,
2002 年 10 月 1 日施行,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
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 年 6 月 1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 年 3 月 1 日施行,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3 年 7 月 31 日
修订通过,2013 年 10 月 1 日施行)。
1.2.2部委规章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2016 年 12 月 12 日,国发〔2016〕
72 号);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 年 12 月 18 日水利部第 28 号令发布,2017 年
修正);
3.《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会第 21 号令);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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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 7 月 16 日);
5.《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 年 1 月 31 日水利部令第 12 号公
布,根据 2014 年 8 月 19 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 年 5 月 30 日水利部令
第 5 号发布, 2017 年 12 月 22 日水利部令第 49 号第二次修改);
1.2.5技术资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
厅水利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2018 年 8 月;
2.《泽普县城乡污水再利用工程(清水池及厂房配套)施工图》,中国华西工程设计
建设有限公司,2020 年 5 月;
3.项目区气象、水文资料及社会统计年鉴。
1.3设计水平年
本工程主体于 2021 年 6 月开工,于 2021 年 12 月主体工程完工。根据《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水土保持设计水平年即为水土保持工程
全面到位,初具规模并开始发挥效益的时间,确定本方案设计水平年为工程完工后一年,
即 2022 年,届时方案报告书布设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初具规模并正常发挥水土保持效
益。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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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
范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水办水保[2017]121 号),
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