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乡村车间配套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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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环境技术,水土流失防治,乡村车间,配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莎车县是农业大县,农业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十分突出,经济社会发
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都离不开农业生产发展。为打牢莎车县产业发展基础,
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莎车县商务和工业
信息化局计划在恰尔巴格乡、荒地镇、艾力西湖镇、阔什艾日克乡、拍克其乡、伊
什库力乡、古勒巴格镇、霍什拉甫乡、孜热甫夏提乡、恰热克镇、乌达力克镇、喀
群乡、塔尕尔其镇等 13 个乡镇实施莎车县乡村车间配套建设项目。
莎车县位于叶尔羌河流域灌区中上游、塔里木盆地西南部的叶尔羌河冲积扇地
带及冲积细土平原上部。地理坐标为东经 76°01′57″77°46′30″,北纬 37°27′00″
39°00′15″之间。本次项目区位于莎车县 13 个乡镇(恰尔巴格乡、荒地镇、艾力
西湖镇、阔什艾日克乡、拍克其乡、伊什库力乡、古勒巴格镇、霍什拉甫乡、孜热
甫夏提乡、恰热克镇、乌达力克镇、喀群乡、塔尕尔其镇)。莎车县内各乡镇之间
均有省道贯通,各村与村之间也有乡村公路贯通,道路均为沥青路面,交通较为便
利。
工程对莎车县 13 个乡村车间配套进行新建和维修改造,新建业务用房 6340m2
地面硬化 9300m2,厕所 50m2;食堂 80m2;厂房 3000m2;堆放棚 522.9m2;本项目
总占地面积 1.93hm2,均为永久占地。永久占地主要包括各乡镇建构筑物及地面硬化
等。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对项目区土地类型进行分
类,工程占地类型主要为设施建设用地。工程占地隶属于莎车县管辖;本工程在施
工建设过程中挖填方总量为 3.99 m3,开挖总量 1.90 m3,回填总量 2.09 m3
借方总量 0.19 m3,外借砂石料从莎车县成品砂石料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属成品
砂石料场)。本项目计划于 2021 8 月开工至 2021 11 月完工。本工程总投资
2410 万元,土建投资 1928 万元;建设资金来源全部为涉农整合资金。
1.1.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2021219日,莎车县自然资源局完成了对《关于乡村车间配套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莎自然资字【202161号;202138日,莎车县发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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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了对《关于莎车县乡村车间配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莎
发改【2021216号;202141日,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了对《关于莎车
县乡村车间配套建设项目变更子项投资的批复》莎发改【2021262号。 莎车县商
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编制完成《莎车县乡村车间配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其它
支持性文件目前正在编制和办理当中。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危害,2021
4月,莎车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委托我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
作。在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当地水行政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我单位充分研读工程
相关资料,通过实地踏勘并结合项目区的水文、气象、植被状况等资料,认真分析
了项目建设前后水土流失变化的内外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工程建设的水土
流失预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本工程的水土保持措施,在上述工
作的基础上提出了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并对方案实施后水土保持效果进行分析和预
测,最终完成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1.1.3 自然简况
1)项目所在地属叶尔羌河冲积平原地貌,场地地势较为平坦。在勘探深度范
围内,场地地层由上至下依次为泥质粉砂、砂质粉土。
2)项目区属于中温带大陆干旱性气候区,多年平均降雨量53.3mm,年均气
11.7℃,无霜期176天。年平均风速1.5m/s,全年多西北风。多年最大冻土深度98mm
3)土壤类型以灰棕漠土为主,植被类型主要为暖温带干旱荒漠植被,项目区
及周边栽植园林绿化树种。
4)本项目位于莎车县,同时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导则(试行)》,本项
目所在区域均位于北方风沙区。
5)根据工程区踏勘、测量及综合分析,确定本工程区的气象、地表组成、植
被覆盖度等自然环境状况,结合全疆第一次水土流失普查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及莎车县土壤侵蚀图中对该区域水土流失特点的
描述,结合项目区现场实地调查,综合判断项目区在原生地表未扰动的状态下属于
轻度风力侵蚀。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为1500t/(km2·a),项目区土壤容许流失量为
1500t/km2.a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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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区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
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
6 29 日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9 号,2010 12 25 日修订,
2011 3 1 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12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2 号,
1989 12 月,2014 4 24 日修订,2015 1 1 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于 2002 8 29 日修订通过,自 2002 10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 74 号,2008 8 29 日修订,2002 10 1 日施行,2016 7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1986 6 25 日通过,自 1987 1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04 8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8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 1 1 日施行,根据 2015 4 24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
9 24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议通过;
2013
7 31 日修订通过,2013 10 1 日施行)。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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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部委规章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5 号,
1995 5 30 日发布,2005 7 8 日以水利部令第 24 号修订,根据 2017 12
22 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 12 号令发布 2000
1 31 日实施,根据 2014 8 19 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修改);
3)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2016 12 12 日,国发
201672 号);
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 12 18 日水利部第 28 号令发布,
2007 2 1 日实施,2017 年修正);
5)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第 29 号令,2019 年修订);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7 16 日);
7)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 49 号)。
1.2.3 规范性文件
1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水利部办公厅水保[2012]512 号文);
2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
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 号);
3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
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新财非税〔201510 号,2015 5 20 日);
5)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558 号,2015 10 11 日);
6)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
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5247 号,2015 11 20 日);
7)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
改价格[2015]29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