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精河县县域便民服务中心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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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2)项目的实施是完善县
城功能,提升县城竞争力的需要;(3)推进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是促进精河县和谐发
展的现实需要。综上所述,本建设项目的提出符合精河县县城总体规划。通过本项目的
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优越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精河县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博州精河县县域便民服务中心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项目区位于乌
伊路北侧,经二路西侧,新三路东侧空地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 E82°5139.42″,
N44°3547.72″,精河县基础设施已基本配套,项目区周边交通运输便利。
本工程为新建工程。建设规模:新建建筑面积 15328.04m²。建设内容:新建 1 栋市
民服务中心大楼及配套设施等。
项目总占地面积 1.61hm2,其中永久占地 0.91hm²,临时占地 0.70hm²,占地类型为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程挖填方总量为 1.73 m3,均为自然方,其中挖方总量
0.83 m3,填方总量为 0.90 m3,土石方部分用于项目区自身回填,外借 0.07
m3,借方来源于成品砂石料厂外购,距离 6.5km,无弃方。本工程已于 2021 4 月开
工,于 2021 10 月完工。本工程总投资 3000.00 万元,土建投资 2600.00 万元;资金
来源为申请地方政府债券及地方自筹。
1.1.2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精河县滨河乡都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0 8 21 日取得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关于博州精河县县域便民服务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
批复文号:精发改行政【2020891 号。2021 3 月建设单位委托新疆同济智建投资有
限公司完成了《博州精河县县域便民服务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博州精河县县域便民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内容除便民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外,还包含有
道路硬化、绿化和围墙等附属设施,本次报告仅包含便民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其他建
设内容单独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方案编制时项目已开工,占地面积 100%扰动,截止目前,市民服务中心大楼基础
已建设完成,主体框架已完工。场地周围已有围墙并设有彩钢板,施工活动造成水土流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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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强度为轻度。项目区进场道路是从已建乌伊路进入项目区。临时施工道路因车辆来回
碾压地水土流失较严重,建设单位已采取临时硬化同时增加洒水,改善场区作业环境。
并对临时堆土采取了防尘网苫盖的措施。施工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强度为轻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预防
和治理项目建设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危害,2021 6 月,精河县滨河乡都城乡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在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和
当地水行政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我公司充分研读工程相关资料,通过实地踏勘并结合项
目区的水文、气象、植被状况等资料,认真分析了项目建设前后水土流失变化的内外因
素,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工程建设的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有针对性的提
出了本工程的水土保持措施;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并对方案
实施后水土保持效果进行分析和预测,最终完成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工
作。
1.1.3 自然简况
精河县地层属第四系全新统冲洪积沉积物,第四系覆盖层厚度大,附近地区没有活
动的隐伏构造,属区域构造稳定区。场地内及附近无滑坡、泥石流、断裂等不良地质作
用和地质灾害。
项目区属冲洪积平原,地势呈西北高东南低,地面标高 312.80~313.60m,南北向最
大高差 0.8m 左右,坡度为 0.3%
精河县位于中纬度地带,地处亚欧大陆腹地,属于温带干旱荒漠类型的大陆性气候。
其特点是:光照充足,冬夏冷热悬殊,日温差较大,干燥少雨,蒸发量大,春季多大风、
扬沙和浮尘天气。
经对精河县气象站观测资料统计,多年平均年降水量 99.7mm,多年平均年蒸发量
1626mm(Φ20cm 蒸发皿观测),多年平均气温 7.4℃,极端最高气温为 41.3℃,极端最低
气温为-36.4℃。最大冻土深度 180cm。市区盛行北风,年平均风速为 2.0m/s,最大风速
可达 22m/s。土壤类型以棕钙土为主。
项目区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占地类型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通过
调查项目区周边植被主要为人工种植植被,项目区原地貌植被覆盖率约为 36.7%
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水利部办公厅水保[2012]512 号文),项目
区位于北方风沙区;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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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划分成果(办水保[2013]188 )”关于印发新疆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新水办水保[2019]4 )”, 项目区所属精河县属于天山
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省级重点治理区。项目区不涉及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迹
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8 年自治区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报告》、《新疆土壤
侵蚀类型图》和《土壤侵蚀分级标准》(SL190-2007)和项目区实际所处位置,判断本
项目区为轻度风力侵蚀区。结合项目区地表植被、土壤状况、气象等资料综合分析项目
区环境状况,项目区所在为山前冲洪积平原区,占地类型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表多裸露,植被覆盖度在 36.7%左右,主要为人工种植植被,判断项目区的原生地貌
土壤侵蚀模数为 1000t/km2·a,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50434-2018
确定本项目容许土壤流失量为 1000t/km2·a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9 号,2010
12 25 日修订,自 2011 3 1 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2 号,1989
12 月,2014 4 24 日修订,2015 1 1 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7 号,2002
10 28 日,2016 9 1 日施行,2018 12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4 号,2008 8 29
修订,2002 10 1 日施行,2016 7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 2004 8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2019 8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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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8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 1 1 日施行,根据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7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 7
31 日修订通过,2013 10 1 日施行)
1.2.2 部委规章
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 12 号令、2001.1.312014
8 19 日修订);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 11 号令、2014.6.14);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 28 号令、2006 12 18 日);
4)《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
[2005]25 号令;
5)《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国务院第 58 号,2015
10 11 日);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5 号令、2005
7 8 日第 24 号令修订)。
1.2.3 规范性文件
1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水利部办公厅水保[2012]512 号文);
2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
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 号);
3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新财非税〔201510 号,2015 5 20 日);
5)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
定》(国务院,国发〔201558 号,2015 10 11 日);1 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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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
价格[2015]299 号);
7
《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 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
号);
8
《关于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
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6]21 号,2016 2 3 日);
9) 《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
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6]65 号,2016 3 24 日);
10)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水利部
办公厅,办水总[2016]132 号,2016 7 5 日);
1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水厅〔2016112 号,2016 11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