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大战略的实施和推进,为解决泽普镇居民的住房等基本生活条
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泽普镇,喀什市众鑫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泽普县分公
司着手打造了“东方明珠小区”项目,该项目建设符合泽普县总体规划及泽普镇总体经
济发展要求,项目建成后可以迅速提高项目所在地的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可在区域内带
动大型企业总部基地建设,促进该区域的产业升级,降低综合配套成本、拉长产业链、
培育优势支柱产业,提升泽普镇产业链环境,提高泽普镇招商引资的核心竞争力;可解
决一定的社会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泽普镇创新能力的建设。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2)工程基本情况
泽普县东方明珠小区建设项目位于泽普县泽普镇库其社区,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分
别为:东经 77°16’53.22”,北纬 38°11’32.40”,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善,场
地内所需的水、电、路、通讯等都能就近接入市政管网,项目区周边交通运输便利。
本项目主要是建设住宅、配套商业用房共 4 栋楼,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总用地面积
17646.12m2,总建筑物面积 48625.79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45703.45m2,地下建筑面积
2922.34m2 。建筑控高 52.9m,建筑密度 30.1%,容积率 2.59,绿地率 35.1%,机动车
停车位总计 330 个,非机动车停车位 304 个。
工程总占地面积 1.76hm2,包括建筑物区 0.53hm2,道路及硬化区 0.61hm2,绿化工
程区 0.62hm2、管线工程区 0.83hm2(重复占地不计入总面积)、施工生产生活区 0.07hm2(重
复占地不计入总面积),临时堆土区 0.38hm2 (重复占地不计入总面积)。
本工程总挖方 3.07 万 m3,填方 2.70 万 m3,借方 0.22 万 m3,弃方 0.59 万 m3,弃
方由乡镇政府统一运往其他区域进行综合利用。开挖土方主要为建筑物基础和管线开
挖,回填土方主要为建筑物基础和管线回填。借方主要是绿化覆土和管线垫层。根据主
体设计资料,施工生产生活区布置在场地西部,占地 0.07hm2,包括材料堆放加工场、
办公区等。临时堆土区集中堆置,设置在场地东部和北部共 2 处空地上,最大占地面积1.综合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地球物理探矿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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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0.38hm2,全部用于堆存回填土方,最大堆存土方量为 1.38 万 m3。
项目建设总投资 10000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 8658 万元,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项
目于 2021 年 8 月开始施工,2022 年 12 月,施工期 16 个月。
1.1.2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泽普县东方明珠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喀什市众鑫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泽
普县分公司。2021 年 2 月 19 日建设单位获得了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泽普县分局批复的
《关于泽普县东方明珠小区建设项目环保预审意见》(文号:泽环函字【2021】07 号);
2021 年 3 月 26 日建设单位获得了泽普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关于泽普县东方明
珠小区建设项目的备案》(文号:泽发改【2021】153 号);2021 年 7 月,北京中奥建
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了图纸设计。
2021 年 7 月下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地球物理探矿队接受委托承
担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工作。接受任务后,项目组立即查阅主体工程设计
报告,收集项目区土壤、植被、气象、水文等相关资料,2021 年 8 月对项目区现场进
行了查勘,再次收集更为详尽的现场资料,在水土流失调查的基础上,核查了相应的水
土保持防治措施,于 2021 年 8 月编制完成了《泽普县东方明珠小区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表》(送审稿)。
1.1.3自然简况
项目区地貌单元为冲积平原区,场地地形开阔平坦,整体呈平坡式布设,项目区内
海拔高程在海拔高度一般在 1456~1460m 之间,高差 4m,坡度普遍在 2.3‰左右。项
目用地现状为氧化塘,土壤干燥,不占用农田耕地。
据泽普县气象局资料,多年平均气温为 11.4℃,多年平均降水量 46.1mm,降水主要集
中在 4-9 月,占年降水量的 74.6%,年最大降水量为 94.9mm,最小为 9.4mm,多年平均蒸
发量达到 2320mm,蒸降比为 50.3,常年多西北风,多年平均风速 2.3m/s,春夏季风速较大,
秋冬季风速偏小,2-9 月均可出现大风,并以 4-6 月份最多,占全年大风日数的 74%.
多年平均全年风沙天数为 24.5 天。
项目区地貌单元为冲积平原区,土壤类型为棕漠土,土壤表层主要为粉土、粉细砂、
粉质黏土透镜体,土壤肥力及有机质含量低,水分条件差,可垦性和土地利用率低。
项目区植被类型为荒漠植被,自然植被有芦苇等植被。项目区没有保护的植物物种
分布。项目区原生植被覆盖度不足 5%。1.综合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地球物理探矿队
3
本项目位于泽普县,根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导则(试行)》,本项目所在区域均
位于北方风沙区。
本项目属建设类项目,位于泽普县,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
国家级水士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
号)及《关于印发新疆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
(新水水保〔2019〕4 号),项目区处于塔里木河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依据《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规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应采取北方风沙区水土流失一级防治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8 年自治区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报告》并结合《土壤
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判断本工程为轻度风力侵蚀区。产生风蚀的条件:
①地表有松散的颗粒物,②当地风速大于起沙风速。从项目区环境概况、水土流失现状
调查及引起的土壤侵蚀形势可知,项目区为地地表土壤类型主要为粉土,土壤肥力及有
机质含量低,地表几乎无植被,判断项目区为轻度风蚀区,初步判定项目区的原生地貌
土壤侵蚀模数为 1000t/km2·a,容许土壤流失量为 1000t/km2·a。
项目区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
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
1.1.4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9 号,2010 年 12 月
25 日修订,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2 号,1989 年 12 月,
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7 号,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4 号,2008 年 8 月 29 日修订,
2002 年 10 月 1 日施行,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
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