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特锐高技模具有限公司扩建年产 200 万个注塑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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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大道 2988 号,距离太湖岸
线边界约 2400m,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本项目位
于太湖(吴中区)重要保护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根据《江苏
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分级分类管控措施中对重要湿地的管控
要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
列活动:开(围)垦、填埋湿地;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
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
道;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
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倾倒、堆放固体
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破坏
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本项目不从事禁止范围内的活动,产生
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生活污水接管至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
理,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
2020 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苏州市环境空气质
量中 O3超标,为不达标区;针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状况, 苏
州市制定了《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
2019-2024)》,对各类
污染物减排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纳污
河流京杭运河水环境质量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Ⅳ类水质功能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
准》(GB30962008) 2 类标准。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电能,且不新增用地,不占
用新的土地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
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
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
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
他废弃物。
二、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相 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大道 2988 号,距离太湖岸
线边界约 2400m,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
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 号),项目位于太湖流域
一级保护区内,应严格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
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1)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
物,不得超过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
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
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
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
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
闭。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
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
改造。
第三十条规定: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
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
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 回
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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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不属于造纸、制革、酒精、淀粉、
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行业,所用原料中无剧毒物质及危险化学
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
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京杭运河,总
排口按照规定设置并设置了悬挂标志牌。因此该项目不属于其规定的
禁止行为,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
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物防治条例》(
2018 年修订)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 印
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 污水
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
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
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
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太湖流域一级
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
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五)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7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一级保护区内已
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
第四十五条: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为塑料制品项目,不属于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
酿造、印染、电镀等行业,本项目不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无生产废水
产生,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
排入京杭运河,不新增排污口,不排放含氮、磷的污染物。因此,本
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综上,
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的有关规定。
三、与产业政策相符性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江苏省工业
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2 年本)》(苏政办发[2013]9 号)
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2
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本项目不属
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属于允许类。对照《苏州市产业
发展导向目录》(苏府[2007]129 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
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属于允许类。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四、吴中区“两减六治三提升”13 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吴中区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主体要求
和目标为:按照国家、省、市“水十条”、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国家
总体方案和省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结合吴中区“十三五”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全面落实“263”专项行动方案,以改善太湖水环境为核心,
以绿色发展为根本,以控磷降氮为重点,以小流域整治为载体,以督
查考核为抓手,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太”,强化长效管理,不断
大面积湖泛。到 2020 年,太湖湖体(吴中辖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
氮稳定保持在Ⅱ类,总磷达到Ⅲ类,总氮达到Ⅴ类。流域重点考核断
面水质达标率达到 100%。按照苏州市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总
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
主要工作内容为:(一)执行最严格氮磷控制制度;(二)加强
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实现更高水平“两个确保”。
本项目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
后排入京杭运河。故本项目不属于排放含氮磷项目,符合实施方案提
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