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钢化玻璃及防火玻璃门窗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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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9-18
  • 标签:建筑,钢化玻璃,防火玻璃门窗,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根据《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省级园区)(2014-2020)》,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及面积经国土资源部核定为“东至十里铺村、凌窦村、孙塘村,南至梅兰路(孙塘村、朱塘村、林南村、忠南村),西至 328 国道(忠南村、林南村), 北至二号路北 80 米(林南村、凌窦村、十里铺村),面积 4.599km2”,本项目位于省级开发区内。《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省级园区)(2014-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 12 7 日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审批文号为:苏环审[2016]128 号。

《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省级园区)(2014-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 12 7 日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审批文号为:苏环审[2016]128 号。

序号

规划与环评审批意见

本项目内容

相符性

1

根据主题功能区要求和区域发展战略,突出集约发展、绿色发展以及城市与产业协调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规划》的产业定位、用地规划等,加强与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链接,合理规划项目布局,推进区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持续改善和提升。

本项目为其他玻璃制造;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

相符

2

严格执行入区项目准入条件。按照调整后的产业定位、国家产业政策、最新环保要求及《报告书》提出的入区项目环境准入清单,主导发展智能装备制造业,辅助发展轻污染的电子产业,优先引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含量高、清洁生产水平高、污染易于治理的项目,禁止引进排放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梅香食品、江华玻璃和百代节能建材公司3 家不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在控制在现有规模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进行优化生产工艺及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改造

本项目为其他玻璃制造,不违背园区规划的产业政 策,同时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

相符

3

优化区内空间布局。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空间管控要求, 逐步推进区内现有居民搬迁,改善工居混杂现象;规划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设置不小于 50m 的空间防护距离;距离居住用地 100m 范围内不得布置含喷涂、酸洗等排放异味气体的生产车间和危化品仓库。西北部规划商住混合用地不得建设居住用房包括职工宿舍等。

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居民点为戴凌村,相距100m,符合划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设置不小于 50m 空间防护距离的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喷涂、酸洗等排放异味气体的生产车间和

危化品仓库。

相符

4

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废水领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管,加快推进城市深度处理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园区使用清洁能源,按计划完成梅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新入区企业严禁自建燃煤设施,确因工艺需要的须使用清洁能源。加强园区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本项目雨污分 流,废水经预处理后接管泰州市第一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危险

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相符

5

加强污染源监控。强化VOCs、酸雾、恶臭气体等特征污染物的控制与治理,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入区企业酸洗废水等的预处理;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园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入区企业须按要求安装废水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明确在线监测因子,并与当地

环保部门联网。

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

15 高排气筒,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相符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版),本项目为其他玻璃制造行业类别为玻璃制造[C304]

经查实,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版)》中鼓励类,为允许类;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版)中负面清单,为允许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对照《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或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建设类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协调性分析根据该文件要点:本项目选址位于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47,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不涉及生态红线问题,本项目也不在该文件规定的禁止建设、淘汰项目目录清单内,也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散乱污”整治范围内,企业各项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发[2018]22号的相关要求。

根据《泰州市关于动员全市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同时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市政污水管网,符合该实施方案的要求。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

(2)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①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项目区域不涉及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 号),项目区域不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新通扬运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本项目与新通扬运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的位置关系等情况详见表1-7

1-7  与本项目距离较近的泰州市生态红线区域

红线空间保护区域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与本项目位置关系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

总面积

新通扬运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

位于泰州北部与江都交界处至泰州与姜堰交界处,全长14.5公里,两岸宽度各1000米范围内。东西流向,其中,卤汀河至至引江河口段河面宽约160米,泰东河至卤汀河口段河面宽约120

/

30.67

30.67

N

5000m

环城河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位于泰州市区,东部东城河以工农路为界,内侧以人民东路为界;西部西城河外侧 2030m,内侧以人民西路为界;南部老通扬运河南侧 2030m,内侧南城河(或老通扬运河)2050m;北部外侧

坡子街以东以东进东路为界,坡子街以西为城河北侧 20m,内侧以人民路为界

/

2.62

2.62

NW

4500m

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水源水质保护

州市第二水厂备用取水口上游1000 至下游500 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 米、下延500 米的水域范围;

1.69

/

1.69

W

9200m

经现场勘查,项目距离环城河风景名胜区管控区边界 4500m,距离新通扬运河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边界 5000m,均不在规定的泰州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项目距离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9.2km,不在规定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

②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良好,具体如下:

环境空气:根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19年泰州市环境质量报告书》,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中PM10、PM2.5、O3均有超标情况,判定为不达标区,但当地已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蓝天保卫战中相应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水环境:项目所在区域主要地表水新通扬运河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域标准。

声环境:根据现状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周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项目北侧敏感点星威园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本项目废水、废气经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机械噪声经厂房隔声、消声处理和距离衰减后影响较小。预测表明,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对大气、地表水、声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③与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源主要为电、水、土地。项目位于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47租用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线建设,不新增工业用地。本项目水、电均依托市政供水、供电,可满足本项目的需求,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④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泰州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产业政策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实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泰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2020年),本项目不在上述负面清单内。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

(4)与《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根据《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泰州市境内的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引江河、卤汀河、如泰运河为通榆河的供水河道,其两侧一公里为一级保护区。本项目距新通扬运河6000m,距新通扬运河保护区5000m,不在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

(5)与“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泰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7]63号)中有关内容相符性见表1-8

表1-8 本项目与“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情况分析表

类别

方案内容

本项目与其相符性

两减

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本项目不涉及煤炭

减少落后化工产能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

六治

治理太湖水环境

本项目不涉及太湖水环境

治理生活垃圾

符合

治理黑臭水体

本项目不涉及黑臭水体

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

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非甲烷总烃经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治理环境隐患

符合

三提升

提升生态保护水平

-

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

-

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符合《泰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中的内容要求。

(6)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符性分析

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本项目所用原料为平板玻璃、硅酮胶、胶片、丁基胶,夹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套废气处理装置处理,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高空排放,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相关要求。

(7)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性分析

根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规定,鼓励对排放的VOCs 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 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 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本项目夹胶、丝印工段产生的VOCs在车间采用集气罩+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集气的收集率为90%,去除效率为90%;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满足《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相应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