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省级园区)(2014-2020)》,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及面积经国土资源部核定为“东至十里铺村、凌窦村、孙塘村,南至梅兰路(孙塘村、朱塘村、林南村、忠南村),西至 328 国道(忠南村、林南村), 北至二号路北 80 米(林南村、凌窦村、十里铺村),面积 4.599km2”,本项目位于省级开发区内。《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省级园区)(2014-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审批文号为:苏环审[2016]1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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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省级园区)(2014-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审批文号为:苏环审[2016]128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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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版),本项目为其他玻璃制造,行业类别为玻璃制造[C304]。 经查实,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版)》中鼓励类,为允许类;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版)中负面清单,为允许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对照《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或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建设类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协调性分析根据该文件要点:本项目选址位于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47号,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不涉及生态红线问题,本项目也不在该文件规定的禁止建设、淘汰项目目录清单内,也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散乱污”整治范围内,企业各项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发[2018]22号的相关要求。 根据《泰州市关于动员全市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同时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市政污水管网,符合该实施方案的要求。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 (2)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①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项目区域不涉及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 号),项目区域不涉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新通扬运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本项目与新通扬运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的位置关系等情况详见表1-7。 表1-7 与本项目距离较近的泰州市生态红线区域
经现场勘查,项目距离环城河风景名胜区管控区边界 4500m,距离新通扬运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边界 5000m,均不在规定的泰州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要求;项目距离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9.2km,不在规定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 ②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良好,具体如下: 环境空气:根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19年泰州市环境质量报告书》,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中PM10、PM2.5、O3均有超标情况,判定为不达标区,但当地已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蓝天保卫战中相应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水环境:项目所在区域主要地表水新通扬运河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域标准。 声环境:根据现状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周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项目北侧敏感点星威园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本项目废水、废气经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机械噪声经厂房隔声、消声处理和距离衰减后影响较小。预测表明,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对大气、地表水、声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③与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源主要为电、水、土地。项目位于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47号,租用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线建设,不新增工业用地。本项目水、电均依托市政供水、供电,可满足本项目的需求,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④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泰州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产业政策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实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泰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2020年),本项目不在上述负面清单内。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 (4)与《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根据《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泰州市境内的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引江河、卤汀河、如泰运河为通榆河的供水河道,其两侧一公里为一级保护区。本项目距新通扬运河6000m,距新通扬运河保护区5000m,不在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 (5)与“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泰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7]63号)中有关内容相符性见表1-8。 表1-8 本项目与“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情况分析表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符合《泰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中的内容要求。 (6)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符性分析 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本项目所用原料为平板玻璃、硅酮胶、胶片、丁基胶,夹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套废气处理装置处理,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高空排放,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相关要求。 (7)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相符性分析 根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规定,鼓励对排放的VOCs 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 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 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本项目夹胶、丝印工段产生的VOCs在车间采用集气罩+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集气的收集率为90%,去除效率为90%;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满足《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相应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