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2021年度城市水利建设项目城区河道清淤轮浚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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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由来

根据泰州市城市的形象定位:“文化泰州”、“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宜居泰州”、“生态泰州”、“祥泰之州”、“人文泰州”、“水天堂、夜游城”,将水利建设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旅游开发相结合,大力发展特色涉水产业、涉水旅游业,展示泰州江淮互济的水系特色、潮涨潮落的滨江美景、湖荡成群的里下河湿地风情。

水是生命之源,水利与民生息息相关,水利工程具有保障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保护生态与环境等多种功能和多重效益。

整治河道位于居民集中区或工业区或规划建成区,生产生活历史悠久,老旧小区未实施雨污分流,部分工业企业的污水管网未与污水处理厂接通,所有生活污水和经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均直接排入区域内水体。每天都有工业尾水或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整治河道,远远超过了区域内河道的承载能力。

依据《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本次泰州市水利局投资891.56万元,对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稻河和宫涵河区域范围内实施河道全线清淤疏浚。

泰州市位于江苏省中部、长江之滨,是里下河地区通江达海的门户,地理位置优越。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的迅速推进,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水体的不断侵占,洪涝威胁加剧,河湖水质恶化的趋势已见端倪,城市水体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水安全保障能力不足、水生态环境恶化所造成的水危机已成为泰州市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为了适应泰州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泰州市通过前几年的城市水生态治理工程,适度提增城市水面率,建立与城市总体发展格局有机结合并相辅相成的水系;进一步巩固城市防洪和排涝设施,拓浚河道、改善防洪治涝工程布局,提高水工程引排调控能力,使城市防洪排涝的标准及能力逐步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大力推进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正本清源,增加生态环境供水量,开源引流,有效改进城区水质。

城市水利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通过稻河、宫涵河河道整治工程在原规划基础上,根据河道现状进行清淤疏浚,恢复河道过水能力,提升工程区域内河道水涵养、水环境。

目前,该项目已2021121日经过泰州市发展改革备案(备案文号:泰发改20219号,详见附件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98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海陵区河道整治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五十一“水利”中“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其他”类别,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建设单位和地点

项目名称:泰州市2021年度城市水利建设项目城区河道清淤轮浚工程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泰州市水利局

建设工期:计划于2021年非汛期施工,建设周期为6个月。若因其他原因施工开工推迟,进度安排顺延。

3、项目建设内容

泰州市2021年度城市水利建设项目城区河道清淤轮浚工程项目包括:

1)稻河整治长约1.82km,全线清淤疏浚;

2)宫涵河整治长约1.88km,全线清淤疏浚;

本次工程拟实施河道总长3.7km,均为清淤疏浚。

4、公用及辅助工程

1)给水

项目用水为生活用水和施工车辆用水,用水量共计360t/a,来自当地市政自来水管网。

2)排水

临时施工用地排水采用“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入附近水体。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施工车辆冲洗废水和清淤泥浆水。清淤泥浆水经过临时设置的沉淀池处理后就近排入附近河道;施工车辆冲洗废水经临时设置的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浇洒用水,以减少施工扬尘;生活污水纳入城市公厕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3)供电

项目用电量约7.08万度/年,电源由当地市政电网供应,本项目需新增配电房。

5、周边概况

稻河整治北起稻河钢坝,南至泰州科学发展观展览馆,桩号K0+000~K1+820,长约1.82km。宫涵河整治北起老宫涵闸,南至新宫涵闸,桩号K0+000~K1+880,长约1.88km

项目周边300米环境概况见附图2

6临时施工用地总平面布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工程施工临时占地主要包括弃土区临时占地、施工工场布置临时占地,共计约45亩,其中弃土区根据河道弃土方量确定,堆高2m,需约35亩,施工场地布置共计约10亩。临时占地时间按1年计。临时施工用地总平面布置见附图3

稻河、宫涵河整治工程为老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涉及房屋拆迁等情况。

7、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通过实施本工程,可以提高泰州市海陵区的排涝条件和生态引水条件,同时改善工程沿线的水生态环境,促进海陵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且本工程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原河道走向,不突破原有河道红线宽度,不涉及地埋管线,产业功能定位及规划。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见附图4)为:新通扬运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其总面积为30.67km2,全部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为“泰州北部与江都交界处至泰州与姜堰交界处,全长14.5公里,两岸宽度各1000米范围内。东西流向,其中,卤汀河至引江河口段河面宽约160米,泰东河至卤汀河口段河面宽约120米”。

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距离项目最近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为:环城河风景名胜区,其总面积为2.62km2,全部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为“位于泰州市区,东部东城河以工农路为界,内侧以人民东路为界;西部西城河外侧20-30米,内侧以人民西路为界;南部老通扬运河南侧20-30米,内侧南城河(或老通扬运河)北侧20-50米;北部外侧坡子街以东进东路为界,坡子街以西为城河北侧20米,内侧以人民路为界”。

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清水通道维护区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根据现场勘察,本次清淤沦浚工程在新通扬运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以南距离环城河风景名胜区75m不在环城河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由于本项目城区河道清淤轮浚工程,属于非污染建设项目,经对照《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

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2019年泰州市环境质量报告书》,海陵区环境存在一定的超标情况,其中PM2.5年均浓度超过二级标准,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通过采取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降低煤炭使用量、进一步控制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措施,到2020年,全面完成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全市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22%以上,PM2.5平均浓度降至4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4.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2%以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地表水分别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V类标准;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因此,项目评价范围内,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和噪声等各环境要素均能满足功能区要求,表明区域环境质量良好,具有一定的环境容量。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经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可达标排放;营运期间不再产生污染物,不会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施工过程使用的资源包括:水电等,均为清洁或可再生资源,由市政供水及供电系统提供;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宫涵河整治北起老宫涵闸,南至新宫涵闸;稻河整治北起稻河钢坝,南至泰州科学发展观展览馆。本项目所在区域水电资源等丰富,由于此次工程用地属于临时用地施工期资源消耗量远低于区域资源总量,对区域资源利用现状影响具有暂时性,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对照泰州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产业政策负面清单,本项目均不在负面清单中,符合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现行产业准入和要求,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利于实现区域环境质量目标,不突破资源利用上线,故与三线一单相关管理要求相符。

产业政策相符性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鼓励类中水利第7条“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和限制类,为允许类,符合文件要求。

对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文件要求。

对照《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本),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鼓励类中水利第6条“江河清淤疏浚工程”项目,符合文件要求。

建本项目已取得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立项的批复(见附件1

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10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分析

“两减”,是指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

“六治”,是指治理太湖及长江流域水环境、生活垃圾、黑臭水体、畜禽养殖污染、挥发性有机物和环境隐患。

“三提升”,是指提升生态保护水平、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和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及泰州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泰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动员会”的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以下需要:

①实施河道整治工程是落实《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等相关规划整治的需要;

A、《泰州市水利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

提出“十三五”时期,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名城”建设目标,以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为总揽,以水生态文明建设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更加注重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统筹,更加注重城乡水利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建设与管理均衡推进,全面推进法治水利建设,加强工程建设,突出科学管理,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泰州特色的水利现代化之路,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奠定更加坚实的水利基础保障。

建成水生态文明城市。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接近100%,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90%。河道水环境整治加快推进,主城区内河景观和生态功能逐步恢复,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河道。全市水面率保持现有水平不降低,水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保障城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改善人居水环境,加快城市水系综合整治,引导建立与城镇规模、功能和地位相适应的现代城市水利工程体系。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洪标准,完成市(区)城市骨干防洪排涝工程,完善中小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加强小城镇引排能力建设,做好排水管网与排水河道的衔接。恢复并保持城区水面率,畅通城市河湖水系,推进城市黑臭河道治理,改善城区水环境。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推广运用“海绵城市”设计理念,积极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易涝点改造。

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退圩还湖、河湖生态修复、水系连通工程,强化水源地保护与水土保持,积极创建各类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着力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B、《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

规划围绕“把泰州建设得更加美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水和谐”的城市治水理念,提出:整治畅通城市河道水网,提升城市水面率,完善城市防洪治涝设施,增加调引江水能力,扩大水环境容量及影响范围,提高城市水体的自净能力,改善水体和滨水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的城市调引水水系布局和协调的涉水工程布局,构建城市水工程体系,逐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生态需水要求,打造富有泰州个性文化的水景观,建设“碧水浮江城、灵气氲泰州”的水气盈城、水景交融的生态、宜居、宜游的美好泰州。

②实施河道整治工程是提升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的需要;

此次整治河道位于居民集中区或工业区或规划建成区,生产生活历史悠久,老旧小区未实施雨污分流,部分工业企业的污水管网未与污水处理厂接通,所有生活污水和经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均直接排入区域内水体。每天都有工业尾水或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整治河道,远远超过了区域内河道的承载能力。

③实施河道整治工程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需要;

本工程通过对现状河道进行清淤疏浚,恢复河道过水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宜居宜赏的水生态环境,努力展现泰州人水和谐的“水城”魅力,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本项目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中的 “三提升”的要求。

11、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本项目属于城区河道清淤轮浚工程,属于非污染建设项目,其中宫涵河整治北起老宫涵闸,南至新宫涵闸;稻河整治北起稻河钢坝,南至泰州科学发展观展览馆不在河段利用和岸线开发的禁止开发区域

对照《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本项目所属项目类别为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E4822],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本)》等相关政策和规定,该项目属鼓励类;

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等相关政策和规定,该项目属允许类。所用设备和工艺不属于国家淘汰或明令行禁止范畴,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

因此,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