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高端曲木家具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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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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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限制类、淘汰类范畴,属于允许类项目。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 118号),本项目不在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行业之列。对照《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

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2三线一单相符性

1)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距项目所在地最近的泰州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为卤汀河(姜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项目位于卤汀河(姜堰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管控区东侧1.0km,不在泰州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内,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规定。

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距项目所在地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为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水质保护,本项目距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12.4km,不在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

2)与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泰州市2019年环境质量报告书》,海陵区环境空气存在一定的超标情况,其中PM10年平均值、PM2.5年平均值和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的第90百分位数,其余因子则均能满足标准要求,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通过采取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降低煤炭使用量、进一步控制控制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措施,到2020年,全面完成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全市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22%以上,PM2.5平均浓度降至4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 74.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2%以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根据《泰州市2018年环境状况公报》:2018年,全市省以上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类标准的比例为91.7%。位列全省第一。6个国家考核断面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类标准的比例为100%。有5个断面达到水质目标考核要求,达标率为83.3%24个省以上考核断面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类标准的断面22个,占91.7%,同比持平。有22个达到水质目标考核要求,达标率为91.7%,同比下降4.1个百分点。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

3)与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项目区域水、电资源丰富,生产过程仅消耗少量的水、电等能源,不会改变区域能源利用格局,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限。

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泰州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产业政策负面清单》进行说明,具体见表1-1

1-1 产业政策和《泰州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产业政策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

序号

内容

相符性分析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

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项目是液压工具生产,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及修订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

2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修订)

经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修订),项目是液压工具生产,不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修订)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

3

《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

经查《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项目是液压工具生产,不在《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鼓励类、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之列,属于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

4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 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值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

经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值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项目不在其中限制及淘汰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

5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

项目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中。

6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

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中。

7

《泰州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产业政策负面清单》

经查《泰州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产业政策负面清单》,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

由表1-1可知,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泰州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产业政策负面清单》要求。

3、与《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与项目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1)通榆河是沿河地区居民饮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同时兼有灌溉、航运、行洪 等功能。

2)通榆河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通榆河及其两侧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新沂河南偏泓、盐河和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射阳河、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二级保护区;其他与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三级保护区。

3)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技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新设排污口;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技改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对照分析可知,距离项目较近的供水河道为卤汀河,位于项目东侧1.0km,不在其管控范围,因此,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4、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的相符性分析

水性底漆用量为30t/a,成分为聚氨酯丙烯酸乳液40%,二丙二醇丁醚4%,增稠剂1%环氧树脂5%,水30%,色浆20%,密度为1.18g/cm3VOCs产生量为1.32t/aVOCs含量为51.92g/L270g/L,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1“木器涂料 清漆中水性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

水性面漆用量为30t/a,成分为聚氨酯丙烯酸乳液75%,二丙二醇丁醚3%,消泡剂1%,消光粉2.95%,增稠剂2%环氧树脂1%,杀菌剂0.05%,水15%,密度为1.066g/cm3VOCs产生量为1.125t/aVOCs含量为39.975g/L270g/L,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表1“木器涂料 清漆中水性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

5与《泰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本次环评对照《泰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一般管控单元:华港镇环境准入清单要求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