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发铁架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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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沙发,铁架生产线,技改项目,家具制造业,新能源产业园区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江苏省
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及其修改条目
(苏政办发[2013] 9 号文、《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
年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
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 年本)
产业定位:整合提升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包括汽车整车及零部
件产业、自行车件产业、机械装备产业,在转型升级中继续发
挥传统优势;大力发展四大新能源产业,包括储能产业、节能
减排产业、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和光伏产业,形成产业集群,
提升区域竞争力;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包括科技研发和工业
设计、现代物流、中介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业,为产业发展提供
有力的支撑。园区管委会考虑到本园区具有承接主城区退城入
园项目的任务,在本园区产业定位中增加“除化工、危化品仓
储等环境敏感的产业以之外,规划区拟接受退城入园且满足泰
坚持环保优先,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雨污分流、清污
分流的要求建设完善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排水系统。加快环
保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与九龙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纳污管网的
衔接。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治理,确保无组织废气污染物达标排
放,确保环境质量达标。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应建立有效的
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管理体系,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
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
完善泰州市城区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入驻企业按规定须建
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必须按要求落实到位并与环保部门
联网。工业集中区管理部门应季托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质量及
重点企业的排污状况进行定期监测,监测信息应依法向社会公
开。
入区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方可建设。项目
建成后,须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正式生产。
1)生态保护红线
A、国家级生态红线
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 号)、距离本项
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范围为“引江河备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位于
本项目东侧 4283 米,本项目不在其保护范围内。
B、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 号),距离本项目最
近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范围为“引江河(海陵区)清水通道维护区”,位于
本项目东侧 1700 米,本项目不在其保护范围内。
泰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图详见附图 6
C、《泰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新能源产业园内,对照《泰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如下: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
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 号)、《泰州市“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监测结果分析,项目所在地的空气环境质量现状较
好。环境空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地表水
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要求;声环境达到《声
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4a32 类标准。该项目建设后会产生一
定的污染物,如生产废水、废气、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等,但在采取相应的
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一般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会突
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相关管理要
求。5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使用的资源包括:水、电、天然气等,均为清洁或可再生资
源,由市政供水、供电系统提供;本项目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区域水、电资源等
丰富,资源消耗量远低于区域资源总量,对区域资源利用现状影响甚微,不会突
破区域资源利用上限。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对照泰州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产业政策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产业政策负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
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
不属于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
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观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不属于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
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
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不属于
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
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
建设项目。
不属于
5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
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
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保障防洪
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
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
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
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
不属于
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
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
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不属于
3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
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不属于
4
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
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
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
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
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