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宛陵路东段道路建设工程PPP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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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

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

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宣城市宛陵路东段道路(拱极路—宛溪北路)建设工程,西

起拱极路,向东上跨民生路、江滨路、宛溪河及南市路,终点

交规划宛溪北路,道路全长 921.142 米,道路控制红线宽度为

56 米,其中高架桥部分控制红线宽度为 34 米。包括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综合管线工程、

绿化工程以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甲方 指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乙方 指宣城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共同出

资而设立的,为实施投资、建设、运维、管理、移交本项目设

立的项目公司。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

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建

设、运维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

利。

合作期 指从本项目签署 PPP 项目协议之日起 10 年的期间(含建设期、

运维期,建设期不超过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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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协议及附件;

(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

程、综合管线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其他附属工程;

(b)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 运维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项目运维 指对本项目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

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

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

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

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

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

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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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维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

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或出资承诺、

建设期履约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 6.3 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

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 22.5 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

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参见本协议 9.2 条。

运维期 指本协议第 15.2 条约定的日期。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

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

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

的步骤,以确使: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

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

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

理紧急情况;

(c) 由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

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

安全地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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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程序

终止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提前终止

指本协议第 26 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25.5 条(b)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25.5 条(a)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指由于政府方或者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选择终止以及不可抗

力事件引起的项目提前终止。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字之日。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协议在相应

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

作的日期。

协议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协议履行期

满),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 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

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a) 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b) “元”指人民币元;

(c)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d) 一方、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

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e)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

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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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不含本数;

(f)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

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g)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 365 天计,一

个月以 30 天计;

(h)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

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i)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

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

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

规定;

(j)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i) 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维保证金或移交维修保函项

下的款项的权利;

(ii) 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

利;如发现与本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在一定限期内予

以纠正;

(iii) 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运维、管理、安全、质量、

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

公众监督;

(iv) 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

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

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

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

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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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v) 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

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vi)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维的介入权。

(vii) 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

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本

项目经营权;

1) 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2) 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

利益的;

4) 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关停的;

5) 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6)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viii) 本项目进入运维期满二年后,甲方会可以选择提前支付剩余政府付费

余额,以提前结束政府付费义务。具体支付金额,按照投标时社会资

本要求的回报率和工程竣工决算后政府尚未支付的义务进行折现。

(b)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i) 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等;

(ii) 协调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通至施工场地等相关事宜;

(iii) 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

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

计划安排等;

(iv) 负责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确定的征地拆迁计划完成相应的征地拆

迁工作,提供项目施工必备的作业场地;

(v)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

服务费;甲方应确保市财政局将本项目的服务费(含可用性服务费和

运维绩效服务费)纳入跨年度(涵盖整个合作期)的财政预算,在合

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提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应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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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积极处理施工期间的阻工现象,杜绝强买强卖现象发生,保证工程顺

利实施,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vii) 工程运维期间,由第三方原因(如车祸、偷盗破坏、专业管线维修等)

造成的设施的损坏甲方应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追索及补偿工

作。